来源:浦江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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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为了维护城市燃气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加大燃气领域执法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燃气违法行为,筑牢安全防线。
现将近期查处的一批燃气违法案件予以曝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共同营造良好的燃气安全环境。
01
浦江县某某餐饮店涉嫌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餐饮店厨房使用没有燃气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共有燃气灶两个,均没有燃气熄火保护装置,根据 2019年03月01日《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5.2.1.13 明确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该餐饮店使用的燃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鉴于该餐饮店的行为存在燃气安全隐患,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浦江县某某饭店涉嫌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案
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饭店号厨房内使用使用植物油和燃气两种不同的燃料用于炒菜、炖肉等,根据《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标准》3.0.9:燃气用户不得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
鉴于该饭店的行为存在燃气安全隐患但已及时改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浦江县某某餐饮店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2023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餐饮店店在厨房使用没有燃气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共有燃气灶两个,其中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1个,灶眼2个,没有燃气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1个,灶眼4个,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鉴于该餐饮店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现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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